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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分钟带你了解“区块链”相关罪案

最新版官网imtoken 2023-01-17 13:52:51

随着“区块链”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,特别是“以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”和“加速区块链技术发展和产业创新”的高调,各种犯罪活动与以“区块链”的概念频繁出现。

近日,北京警方破获非法数字货币交易所BISS诈骗案,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十名。

邓诗云刑事律师团队通过对“区块链”相关刑事案件的研究,总结了当前实践中以“区块链”名义实施的主要犯罪类型。

1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

案例①:案号:(2019)京0108行初945号一审法院: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

【案情】

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,陈某与杜某(单独处理)等人以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违反国家规定,以高额回报为诱饵,向社会宣传“智能链”,吸纳资金。共计25872309.28元。

【评委总结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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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,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:一是违法。本案中,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发行金融产品资格,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行“智慧链”产品,其行为违法;其次,它是社会性的。在本案中,陈某等人非法向社会多数人募集资金。三是开放。案情证据显示,陈某等人曾公开宣传“智慧链”。四是诱人。科技有限公司曾提倡“单边上涨、持币赚取利息、福利展期”来招商引资。所以,

犯罪特点:

肇事者利用“区块链”技术开发新货币,发行虚拟货币,以高额收益为诱饵,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,从不明公开或变相的资金中吸收资金,危害金融秩序。

2、 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

案二:案号:(2019)豫0105行初102号审判庭: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

【案情】

范通过杨介绍上线GBC网络平台(单独办理),以买卖虚拟货币的名义获取高额收益,通过微信开发线下购买GBC币、财富币,诱导开发人员继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培养人员,形成上下线关系,从中获利。范在GBC网络平台开立账户21个,线下直接和间接开发账户8799个。范某四个账户在GBC平台上累计投资121.2万元,提现295.1万元,累计盈利173.9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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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评委总结】

范某依托GBC网络平台,以买卖虚拟货币获取高额回报为名,通过微信开发下线,按一定顺序分层,诱使开发人员继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开发人员,来自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。人从支付的款项中获取利益,诈骗他人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

犯罪特点:

演员依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“区块链”金融交易出售虚拟货币;以高回报为噱头,通过控制币值涨跌,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数量吸引会员,线下开发。以报酬或回扣为由,骗取他人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。

3、 筹款欺诈

案③案号:(2018)浙0782行初2017号审判庭: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

【案情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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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某、熊某飞、熊某成、朱某聘请他人制作虚假宣传资料,通过微信推广会员投资,要求会员在公司网络平台高价购买产品,赠送会员相当于“深蓝”点”,并承诺在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,也可以投资购买公司接入外部网络平台的虚拟货币,通过虚拟货币的崛起获得更高的回报,而上涨和虚拟货币的下跌区块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,其实是熊某飞通过后台操纵的。于某等人在短时间内在全国发展了近2000名会员,注册了9000多个账号,非法集资5938万元。

【评委总结】

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,数额特别巨大。

犯罪特点:

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发行流通中的无价值、虚假货币等欺诈手段筹集资金。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体现在:募集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未投入经营或用于挥霍;故意逃避募集资金返还的;募集资金逃逸;拒绝说明资金去向等

4、 欺诈

案例④ 案号:(2019)民09兴中172号审判庭: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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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】

欧阳某某向受害人张某某宣传“金砖储备资产货币”项目,谎称可以帮助张某某投资该项目,并诱使张某某向其指定的微信账户转账。欧阳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,通过ATM取款、转账、第三方支付、柜台取现等方式,将106万元全部转出,存入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。,后用于个人消费,造成经济损失总额107万元。

【评委总结】

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捏造事实,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07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

犯罪特点:

肇事者以投资“区块链”和虚拟货币项目为名,骗取受害人财物,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。

5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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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号⑤案号:(2019)胡0120行初435号一审法院: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

【案情】

吴发现全球“区块链”数字资产交易平台“IDAX”存在“假充值”漏洞后,指示邓使用假身份在该平台注册账户并实名认证。随后,吴某利用“暗网”上的在线工具攻击平台上的“假充值”漏洞,并在自己的账户中添加充值数据对Tether(USTD)进行虚假充值。随后,吴用虚假充值获得的 Tether 购买了 15 个比特币和 232 个以太币,并将其提取到自己的电子钱包中,给该技术维护方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 万元。 “IDAX”平台。.

【评委总结】

吴、邓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和处理的数据进行额外操作,后果严重。其行为明显触犯刑法,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区块链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,应依法惩处。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。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,是从犯,依法应从轻处罚。

犯罪特点:

肇事者通过输入操作指令、篡改平台功能、制作和传播病毒等方式破坏“区块链”数字资产交易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,造成严重后果。

总结:

以“区块链”名义进行的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,具有隐蔽性强、涉案面广等特点。对于这些复杂的犯罪手段,我们只能睁大眼睛,认清本质,不要上当受骗,更不要参与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